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車輛之種類、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因酒駕遭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仍騎車上路
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駕駛車輛之種類、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因酒駕遭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仍騎車上路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2瓶啤酒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首犯酒駕刑案
三、上訴意旨略以:伊否認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故意,伊當時只是在等(代駕)來幫伊開車回家,伊如果真的要酒駕,怎不直接開回家就好,故原審判決應有違誤,應予撤銷改判無罪等語
共利益之維護,認就事實欄二、㈤之酒駕公共危險犯行,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本案其餘犯行,因與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之罪質不同、手段相異,尚難認被
,其於警詢及偵查中皆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酒後騎乘者為普通重型機車,對一般用路人之危害尚非駕駛自用小客車甚或大客車可比,但其未能以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為念,而為本次酒駕犯行
(二)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竟仍執意投機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文進於警詢、偵訊均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公共危險(酒駕)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1組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品及5瓶啤酒後,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無他項刑事前科、首犯酒駕刑案
嗣於同年月3日23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3段與山西路3段交岔路口時,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攔檢,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1罐、K盤1個等物(涉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2杯高粱酒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二次犯酒駕刑案
,尤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VODKA加水330ml後,致其吐氣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51毫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復為交通違規,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首犯酒駕刑案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騎車上路,且不慎發生自摔事故,致其己身受傷。
㈣、被告前有3次酒駕紀錄,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18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32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本院以115
飲酒後將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在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情況下上路,顯然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酌其前有酒駕之前科紀錄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半瓶威士忌後,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二次犯酒駕刑案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6罐啤酒後,仍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第四次犯酒駕刑案
五、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就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對酒駕之危害及刑責知之甚詳,仍於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及0.42毫克之際,執意無照駕車及無
請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駕前科,竟仍貿然於酒後駕車上路,稍有不慎,極易造成人員傷亡等情,從重量處,以為儆戒。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騎乘機車上路,實有不該,且本件已是被告第4次酒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無酒駕或毒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警詢及偵查中皆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毒後騎乘者為普通重型機車,對一般用路人之危害尚非駕駛自用小客車甚或大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