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第 三 章 入學
第 13 條
  1.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之招生以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分發等方式辦理。各校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需要辦理聯合招生。
  2. 前項專科、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公開招生,各校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層報國防部核定
  3. 國防部辦理第一項招生作業,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並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
第 14 條

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中等學校教育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第 15 條
  1.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之正期班、專科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2. 專科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之二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就讀。
  3. 各校大學教育一年級、二年級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學生,除二年制技術系及現役軍職退學學生外,得申請就讀專科學校,其入學資格、條件、程序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第 16 條

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經甄試成績合格者,得直升各軍事學校大學、專科教育班隊。

第 17 條

(刪除)

第 18 條
  1.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2.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第 19 條
  1. 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2. 前項學生、研究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4. 各校因軍事及學術交流需要,得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擬訂外國學生、研究生入學規定,陳報國防部核定,招收外國學生、研究生,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 20 條
  1.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
  2. 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或子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因病、傷、懷孕或分娩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一年;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多三年。
  3. 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 21 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時,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力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軍費學生、研究生並須填具入學志願書及保證書。

第 22 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或轉學報到所繳證明文件,如係假借、冒用、偽造變造者,取消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畢業後始發覺者,註銷其畢業資格,並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 三 章 入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