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海上捕獲條例第 六 章 制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制裁
第 41 條

被拿捕之船舶貨物及其他一切物件,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不得沒收

第 42 條

敵船,沒收之敵船內之敵貨,沒收之。

第 43 條

中立國或同盟國船內之敵貨,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得沒收

第 44 條
  1.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 ,沒收之。
  2. 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第 45 條
  1. 運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戰時禁制品,或確證其經由中立國港口運至敵國者,沒收之。
  2. 船內如有屬於戰時禁制品,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第 46 條
  1.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 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 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 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
  2.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船舶所有人之其他貨物,一併沒收之。
第 47 條

戰時禁制人,應俘虜之;載運戰時禁制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但經船長證明確不知情者,不在此限。

第 48 條

破壞封鎖之船舶及其貨物,沒收之。但貨物所有人確證不知其有破壞企圖時,得發還其貨物。

第 49 條

為敵國刺探軍情及其他顯有參戰、助敵行為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第 50 條
  1. 受敵國軍艦或飛機護航之船舶,沒收之。
  2.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其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第 51 條
  1. 抗拒臨檢搜索之船舶,沒收之。
  2. 前項船舶內之敵貨及屬於船長及船舶所有人之貨物,一併沒收之。
第 52 條

為敵國政府所租賃之船舶及其所有人之貨物,沒收之。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上捕獲條例 第 六 章 制裁」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