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
-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成登錄後,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登錄人應申請變更。
- 變更涉及載具安全標準、設計,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載具安全性、功能、發射活動產生相當影響者,主管機關得要求重新辦理型態安全審查後,始准予變更登錄。
-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登錄人限期辦理變更登錄。
主管機關為確保登錄內容與載具實際狀態一致,得就載具登錄內容特定項目實施複驗、抽驗或赴登錄人或載具所在場所實地查核。
以詐欺之方法或虛偽不實之資料文件取得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其有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