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九 節 電解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解槽、電解生產線,及利用電源供生產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與鋅等製程之電氣元件及其附屬設備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作為電鍍加工及生產氫氣之槽體,不適用本節規定。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電解槽:指利用電能產生電化學反應,以提煉及生產可用物質之桶槽。 二、電解生產線:指以直流電源供電給電氣互連電解槽之組合。 三、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指在電解生產線或其附屬設備暴露帶電表面上或其鄰近位置,進行例行性操作或維護之空間範圍。 四、電解生產線附屬與輔助設備:指包括輔助槽、製程管路、通風管、結構支撐、電解生產線之裸露導線、導線管管槽、幫浦、定位設備及旁通配電裝置等。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輔助設備包括非接地吊車之暴露導電性表面,及配裝於吊車上之箱槽支援設備供運轉及維護用之輔助設備包括工具電銲機、坩鍋及其他可攜式設備。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應包含下列規定之任一空間,不含延伸或超出之牆壁、地板、屋頂、隔間、隔板或類似構件: 一、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上方二‧五米範圍內。 二、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下方二‧五米範圍內。 三、從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或前二款規定範圍向外延伸水平距離一米範圍內。
裝設電解生產線除下列規定外,應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電解生產線之導線、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電解槽、電解生產線附屬設備輔助設備及裝置之配線,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及第三章第五節規定。 二、電解槽製程直流電源電路之過電流保護得免適用第二章第四節規定。 三、用電設備或器具位於或使用於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或與電解生產線直流電源電路相關聯者,其接地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
電解生產線製程之直流電源線路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解生產線製程直流電源導線得免接地。 二、運轉電壓超過五十伏特之電解生產線直流電源設備金屬封閉箱體,應以下列規定之一接地,且其接地連接應符合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一)經保護電驛接地。 (二)採用六十平方毫米以上設備接地導線。
- 電解生產線導線選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裸露、被覆或絕緣等方式之銅、銅包鋁或其他適合之材質。 二、有足夠之截面積,在最大負載條件及最高周圍溫度下,溫升不超過導體絕緣或導體支撐材質之安全運轉溫度。
- 電解生產線導線之連接應採用螺栓、熔接、夾接或壓接接頭。
裝設電解生產線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電解生產線製程由二個以上直流電源供電者,每個直流電源之電路側應有一個隔離設備。 二、可拆卸連接片或可拆卸導線得作為隔離設備。
電解生產線分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流經一個以上電解槽之電路電流,得部分或全部加以分流。 二、用來分流一個以上電解槽之導線或開關應符合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
用電設備、用電器具及結構元件依本節規定須作接地者,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辦理。除不得採用水管接地電極外,得採用第九十八條規定之任何接地電極。
裝設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使用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框架與封閉箱體不得接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電解生產線直流電壓不超過二百伏特者。 (二)框架與封閉箱體設有防護者。 二、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使用可撓軟線連接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有非接地框架或封閉箱體者,應連接至隔離變壓器二次側非接地系統供電之插座分路。 三、非接地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上應有明顯標識,並配有特殊極型之插頭與插座組合,以避免該設備或器具連接至接地型插座,或避免非接地與被接地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不經意互換。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裝設可攜式用電器具電源電路及插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撓軟線連接可攜式用電器具之非接地型插座電路,應與電解生產線工作區以外之任何非接地配電系統隔離。該電路電源應透過隔離變壓器供電。其隔離變壓器運轉一次側電壓應為六百伏特以下,且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二次側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所有電路不得接地,且於每一條導線有匹配額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非接地型設備或器具之插座與其配套插頭不得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配電裝置,且應設計防止其使用於接地型插座。 三、由隔離變壓器二次側非接地系統供電之插座,應有特殊樣態及標識,且不得用於其他地方。
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裝設固定式與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交流系統供電者,得免接地。 二、外殼、配電箱、線盒、電動機、管槽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得免接地。 三、控制器及儀表整體裝設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域內者,得免做電路保護。 四、配裝於電解槽之電動機、轉換器、感知器、控制裝置及警鈴等輔助設備,或其他帶電表面,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 (一)採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多芯可撓軟線。 (二)絕緣導線或電纜採用管槽或電纜架配線。採用金屬管槽、電纜架或類似金屬配線者,應選用絕緣材質阻隔其金屬材質接觸面,避免引發潛在電氣危險。 五、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得搭接至電解生產線及其附屬設備或輔助設備帶電之導電性表面。配裝於帶電之導電性表面者應搭接於該表面。
連接至電解槽及其附屬設備或輔助設備之空氣軟管、給水軟管等,應為非導電性材質,不得為有導電性之強化鋼絲、鎧裝、編織物等物質。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裝設電動起重機及吊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起重機及吊車之導電性表面得免接地。高架電動起重機或吊車接觸帶電之電解槽或其附屬設備之部分,對地應加以絕緣。 二、電動起重機或吊車進入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控制有引發電氣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一種以上之措施: (一)採用符合第八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之隔離及非接地控制電路。 (二)採用非導電性纜繩之操作器。 (三)採用非導電性支撐方式及非導電性表面或非接地暴露導電性表面之懸吊式按鈕。 (四)採用無線電控制。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若有自然通風系統避免氣體累積者,得裝設一般型封閉箱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