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一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裝設電容器者,亦同。
- 附裝於用電器具之電容器或突波保護電容器不適用本節規定。
低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含有超過十一公升可燃性液體之電容器應裝設於變電室內,或裝設於室外圍籬內。 二、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電容器應加以封閉、裝設於適當場所或妥加防護,避免人員或其攜帶之導電物碰觸帶電部分。
低壓電容器應有釋放能量之裝置,於回路斷電後,釋放殘餘電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於斷電後一分鐘內,其殘餘電壓應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之端子,以消除回路殘餘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
低壓電容器容量之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之容量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設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為原則,且須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斷電源。 三、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個別裝設電容器者,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之無負載功率因數達百分之百為最大值。 四、電動機以外之負載若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改善後之功率因數以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低壓電容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電容器配裝於電動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且不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每一電容器組之非接地導線應裝設斷路器或安全開關配裝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但符合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用較高一級者,不在此限。 三、除電容器連接至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外,引接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條非接地導線應有隔離設備,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二)隔離設備應能依標準操作程序將電容器從線路切離。 (三)隔離設備之額定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四)低壓電容器之隔離設備得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 四、電容器若裝設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
- 低壓電容器裝設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負載側時,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安培額定,應依電動機電路改善後之功率因數決定。
- 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及表二一四規定電動機責務週期與額定電流百分比決定電動機電路導線安培容量時,得不考慮電容器之影響。
- 低壓電阻器及電抗器應裝設於不致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 低壓電阻器及電抗器與可燃性物質之間隔若小於三百毫米者,應於兩者之間裝設隔熱裝置。
- 電阻元件與控制器間連接之導線應採用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為攝氏溫度九十度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