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四 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屬可撓導線管按其構造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一般型:由金屬片捲成螺旋狀製成者。 二、液密型:由金屬片與纖維組合製成之緊密且有耐水性者。
- 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但有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升降機之升降路。但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之可撓配管者,不在此限。 三、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直埋地下或混凝土中。但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適用直埋地下者,不在此限。 五、長度超過一‧八米者。 六、周圍溫度及導線運轉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者。
- 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除用於連接發電機、電動機等旋轉機具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外,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潮濕場所。 三、蓄電池室。 四、暴露於石油或汽油之場所,且對所裝設之導線有劣化效應者。
金屬可撓導線管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
金屬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二八~一規定選定。 二、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三五~一及表三三五~二規定選定。 三、導線管彎曲少,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且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並在八平方毫米以下者,管徑得依表三三五~三規定選定,其餘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三五~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三五~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四、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三五~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三五~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三十二選定。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其配件之所有管口,應加以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致有損傷導線絕緣或被覆之虞。但其具螺紋之配件可以旋轉進入導線管內者,不在此限。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其配件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可撓導線管與其配件之連接應有良好之機械連續性及電氣連續性,並連接牢固。 二、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連接時,應以管子接頭妥為連接。 三、金屬可撓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終端接頭連接。 四、金屬可撓導線管與金屬導線管或金屬導線槽之配線連接時,應採用管子接頭、終端接頭或其他方式妥為連接,並使其具機械連續性及電氣連續性。
- 金屬可撓導線管連接至設備,其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辦理。
-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採用一‧六毫米以上裸軟銅線或二‧○平方毫米以上裸軟絞線作為搭接導線,且此附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金屬可撓導線管一併裝設,保持導線管兩端有電氣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