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 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經過道路關津,如遇阻滯,得憑證優先通行。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為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遇有道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