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以下稱配額限制魚種),於本辦法指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黑皮旗魚、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南大西洋水鯊、東大西洋黑鮪、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以下稱配額限制魚種),於本辦法指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黑皮旗魚、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南大西洋水鯊、東大西洋黑鮪、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三條規定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但不得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刪除)
大目鮪組漁船依第九條取得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主管機關依許可月數之比率,核給每船每月三十三點三公噸之北大西洋長鰭鮪或南大西洋長鰭鮪配額;大目鮪配額每船每月扣除十公噸,由主管機關收回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