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工廠法第 九 章 工人津貼及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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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工人津貼及撫卹
第 45 條(對未加入勞保工人傷殘之補助)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46 條(受領撫卹費之順位)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第 47 條(工人之預支工資)
工人遇有婚喪大故,急需用款時,得向工廠請求預支一個月以內之工資,或發還儲金之全部或一部。
第 48 條(工廠災變善後應申報主管機關)
工廠遇災變時,工人如有死亡或重大傷害者,應將經過情形及善後辦法,於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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