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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第 七 章 工人福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工人福利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工廠在可能範圍內應協助工人舉辦工人儲蓄及合作社等事宜。

工廠應於可能範圍內建築工人住宅,並提倡工人正當娛樂。

工廠每營業年度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工人,應給以獎金或分配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