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工廠法第 三 章 工作時間
完整版(預設)
第 三 章 工作時間
第 8 條(成年工人之工作時間)
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質有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定至十小時。
第 9 條(晝夜輪班制之班次)
凡工廠採用晝夜輪班制者,所有工人班次至少每星期更換一次。
第 10 條(延長工作時間)
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 11 條(童工之工作時間)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 12 條(童工工作時間之限制)
童工不得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 13 條(女工工作時間之限制)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工廠法 第 三 章 工作時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