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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院刑事案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分案方式: 分案,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依案件之種類,以抽籤方式為之: (一)「聲」、「聲減」、「刑補」、「附民類」字案件,得逕收案順序分案。 (二)「附民類」、「聲請裁定易科罰金」、「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羈押」、「聲明疑義」及其他因本案衍生之聲請案件,應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 (三)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審結者(已辯論終結而未宣判者,須經前案法官之同意),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審理前案之法官認無前開併案之原因而不同意合併審理者,應簽請院長准後退科依第二點規定重分。分案後,後案之法官發現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審結者,得儘速簽會前案之法官同意後報請院長核准,併前案辦理,前案法官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後案法官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但: 1.公、自訴案件,互不併案。 2.已分案後,後案被告人數多於前案時,不得簽請併案。 3.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惟前後均屬專庭案件者,除有第四點第(二)、(三)款前案專庭優先之情形外,後案不併入前案。 (四)通緝歸案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原發佈通緝之股別審理。 (五)第一審法院移送有人犯案件,經輪值法官訊問後,全部被告當庭撤回上訴,而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者,分由該輪值法官處理之。 (六)聲請撤銷羈押處分之準抗告案件,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辦理。但原羈押處分由本案訴訟承辦股所為者,準抗告案件輪分之。 (七)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偵查強制處分案件,分由當日偵查中強制處分專庭輪值股辦理。但偵查中羈押衍生之聲請案件,分歸原聲請羈押案件承辦法官。 (八)依本院設置刑事新案審查庭實施方案規定,應由新案審查庭辦理之新案,分歸新案審查庭辦理。

三、分案之程序: (一)分案採電腦抽籤,由庭長二人負責監督,每月依庭序輪換。輪值庭長因故不能監督分案時,由其代理庭長代理。 (二)分案,以每日所收之全部案件為單元,分案人員應於翌日將案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第三日以小輪次方式抽籤後,列印分案清單及卷面,裝訂成卷。分案清單送請各中籤庭庭長蓋章,如未變更承辦股,即鍵入中籤股股別。各中籤庭輪值書記官查核無訛後,於分案清單蓋章,據以領取卷宗。

四、 (一)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應分歸專庭辦理,不足數再分普通案件。退科重分案件,依原字軌判別是否專庭案件。 (二)少年專庭案件,與重大、性侵害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少年專庭辦理。金融專庭案件,與重大、貪瀆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金融專庭辦理。重大專庭案件與貪瀆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重大專庭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其他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國民法官專庭辦理。 (三)原住民族專庭案件與其他刑事專庭案件相互競合時,應分歸辦理之專庭,如本院「有關原住民族刑事案件專庭競合應分歸辦理之專庭表」所示。 (四)法官承辦之專庭有變動者除另有規定外,應續辦變動前之未結案件。

五、分受案件之比例: (一) 1.刑一庭庭長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刑事庭行政事務,依其配置庭員人數,依一般庭長之比例分受上易案件。 2.兼任書記官長之刑事庭法官,分受全股毒抗字案件。新兼任書記官長之刑事庭法官,未結案,除毒抗字案件外,其餘應退科重分。但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3.卸任兼書記官長之刑事庭法官,續辦原承辦案件,並應依其卸任後辦理事務之種類,分受各該庭新到職庭長或法官應分受之平均未結件數。 (二) 1.庭長之分受比例以庭員數為準,配置庭員二人者分受六分之一;配置庭員三人者,分受十二分之一;依第七點第(一)款第 11 目(1) 代為辦理未結案件者,仍原比例分受。 2.審判長之分受比例,比照庭長,新充任審判長時,續辦該股舊案不折抵,回任法官時,亦不予補分。 3.庭長、審判長出缺,由該庭資深法官兼任審判長者,自兼任時起,分受比例比照審判長。 4.庭長、審判長請假,該庭資深法官代理審判長期間,經言詞辯論終結他股案件,得檢附判決書累計計算抵分案件,每四件抵分上易字一件。但於庭長、審判長請進修假致未開庭之情形,代理之資深法官所抵分之案件數,應由請進修假之庭長、審判長分受。(三)新案審查庭庭長或資深法官,分受本院設置刑事新案審查庭實施方案所定之新案,並處理實施方案第五點規定之事項。

六、停止或減少分案之原則: (一)法官調動離職(退休、辭職、審級調動、區域調動、七休一、留職停薪、帶職帶薪進修等)時,得於接到人事令後簽請自派令發布日起停止分案,但停分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於退休或辭職時,併得簽請停分人犯在押審判案件。自簽停分案後迄離職日仍續分新案,所分新案未結部分,不列入計算其離職時之未結件數。新到職庭長、法官,先接辦離職庭長、法官所留之舊案,有不足者,再補分新案。 (二)庭長、法官請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公傷假或連續五日以上之病假期間,應停止分案。請假手續在分案後提出者,已分之案件以折抵同字別案件方式辦理。但撤股或退科時之舊案重分,不受影響。 (三)庭長、法官因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特殊變故,有減少分案或停止分案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決定減少分案比例、種類及期間,或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分案。如逾三個月者,每三個月簽請檢討一次,因重大疾病減少或停止分案者,每六個月簽請檢討一次。 (四) 1.經院長指定研究專案法律問題、有關法律之修正、撰寫專題研究報告、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考察業務而須撰寫考察報告者,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事項之庭長、法官,得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酌定停分新案。 2.司法院或本院指派且係無償並費時一日以上之公假,公假期間停分新案。 3.依規定申請進修法官其承辦案件之停分、續辦、代管、退科重分以及進修期滿後案件之補分、折抵等事宜,由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審議之。

七、 (一)折抵停分件數計算原則: 1.久懸未結案件(重上更字),每分受一件,停分上更字案件二件。 2.重大刑事案件(上重訴、上重更、訴、訴更字),由專庭辦理。每分受一件上重更、訴更字案件,各停分上更字案件三件;每分受一件上重訴、訴字案件,各停分上訴字案件三件。 3.少年重大刑事案件(少上重訴、少上重更字),由專庭辦理。每分受一件少上重更字案件,停分上更字案件三件;每分受一件少上重訴字案件,停分上訴字案件三件。 4.貪瀆案件(貪上訴、貪上更字),由專庭辦理。每分受一件貪上訴字,停分上訴字案件二件;每分受一件貪上更字,停分上更字案件二件。 5.金融案件(金上訴、金上重訴、金上易、金上重更、金上更、重金上更字),由專庭辦理,每分受一件金上訴、金上重訴字案件,各停分上訴字案件三件;每分受一件金上更、金上重更、重金上更字案件,各停分上更字案件三件;每分受一件金上易字案件,停分上易字案件三件。 5 之 1. 保護管束案件,每週由二庭輪值,以庭序方式排定輪值表,由庭內各股,各自分案比例輪分,不停分其他字類案件。如當週案件量二庭法官股數負荷時,得由刑一庭庭長視具體情形本於公平原則時調整,排定由後序庭別依序遞補輪值。但少年及軍事審判案件之保護管束,仍由各該專庭承辦。 6.上列 2.3.4.5. 專庭案件以外,其餘專庭案件,每分受一件,各停分同大字類一般案件一件,偵查強制處分專庭案件則停分一般案件抗字一件。但符合「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之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上列 2.3.4.5. 專庭案件競合時,依上列 2.3.4.5. 規定停分。 6 之 1. 原審裁判書列有二以上案號者以分一案號為原則;除依上列 1. 至 6. 目辦理折抵外,另依原審裁判書案號減 1 之方式停分一般字別件數,已送執行部分之案號應先扣除。 6 之 2. 更審案件如原審裁判書或本院前審裁判書有第 6 之 1 目情形者,準用該目規定辦理。 7.公訴案件被告人數每滿五人者,停分同大字類之一般案件一件,但上更案件一律停分上訴字類。公、自訴案件之案情特別繁雜者,得由承辦法官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酌定折抵件數或停分期間。 8.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全案終結,且有自為實體判決者,折抵一般案件上訴字一件,但每一件刑事案件,以折抵一次為原則,特殊情形依第十三點規定決定折抵件數;辦理無刑事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者,折抵聲字案一件。 9.新到職庭長、法官接辦舊股案件,與上月份刑事庭統計未結案件總和(聲、聲減、附民類、刑補案件不計在內)平均件數比較,依其比例計算若超過平均件數者,應予停分,其少於平均件數者,應予補足,一律均以上訴及上易字各一半之新案為之。增新庭或新股,其新派庭長、法官之分受案件,除院長另有核定者外,亦比照上述計算方式及字類,分予新案。至本院法官調派庭長、兼任審判長,仍續辦原承辦案件。前者,如原承辦案件,逾調派時庭長平均件數,以抵分方式,不分新案至其未結件數達抵分後當月份庭長平均件數止;後者,則不抵分,續分新案。 9 之 1. 庭長、審判長免兼時,補分方式如下: (1)新到職庭長:補分免兼時庭長與法官平均件數之差額;惟得選擇於免兼時先補分其中 2 分之 1,其餘部分於3 個月內,分 1 次或 2 次平均補完。如無相同字類案件可補分者,不受 3 個月之限制。 (2)本院法官派調庭長:以新案補分前目已抵分之件數;惟得選擇於免兼時先補分其中 2 分之 1,其餘部分於 3個月內,分 1 次或 2 次平均補完。如無相同字類案件可補分者,不受 3 個月之限制。 (3)本院法官兼任審判長:不補分。 10.新到任法官,與離任法官均同辦刑事審判者,其分案方法: (1)一法官到任而一法官離任時,到任者接離任者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 (2)一法官到任而二位以上法官離任時,到任者接離任者其中一股別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其他離任法官之未結案件,退科重分。 (3)二位以上法官到任而一位法官離任時,離任者之未結案件,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4)到任與離任均為二位以上法官時,離任者之未結案件,全部由到任者抽籤分受,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5)依上列方法,法官應分得舊案件數逾上月份平均未結件數十一件以上者,逾額之案件退科。依案件字類別及其未結件數,以四捨五入法計算出每字類應退科件數,由接舊股法官以人工抽籤方法抽出,併同翌日新案分予刑事庭法官。 11. (1)離任法官所留未結案件及已結未了事務,由原配置庭庭長代為辦理至有法官接辦該股為止,該行政庭已裁撤者,依行政代理順序依序代理。但預計二個月內無新到任法官承接者,未結案件應於本院撤股重分院令生效之翌日(如遇例假日即順延之),以原舊受案號分予刑事庭法官。 (2)離任庭長所留未結案件及已結未了事務,由依第五點第(二)款第 3 目規定兼任審判長之資深法官代為辦理,並準用前款規定。 12.離任法官所留久懸未決案件,不分袋別、字別,以如下方式退科重分,但庭長、審判長不分受此類案件: (1)金融專庭案件,退科分由新接任之金融專庭法官依件數平均分受。 (2)其他專庭案件,退科分由新到任之專庭法官依件數平均分受。(3)其他一般專庭案件,由前述已受分(2) 案件以外之新到任法官依件數平均分受。 (二)前款折抵停分件數計算方法,於案件因故改分由他人辦理時,亦適用之。 (三)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 (四)法官、庭長因事務分配變動,致案件退科重分者,應續辦久懸未決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不予折抵。

七之一、 (一)法官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法官者,除按前點第(一)款第9 目規定分受平均件數外,並補或抵分,其於離任移交時逾或少於平均數之同字類案件件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於離任時係法官兼書記官長復回任法官者,按前點第(一)款第 9 目新到職法官規定分受平均件數。 2.於離任時係法官或法官兼書記官長復回任法官兼書記官長者,按第五點第(一)款第 2 目規定分受案件。 (二)庭長、審判長、法官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庭長或審判長者,按前點第(一)款第 9 目新到職庭長規定分受平均件數,於免兼時,按前點第(一)款第 9 之 1 目新到職庭長免兼之方式,予以補分。 (三)庭長、審判長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法官者,除分受其離任移交時之未結件數外,並按其離任時之情形,準用前點第(一)款第 9 之 1 目有關庭長、審判長免兼時之補分方式,予以補分或不補分,以為其回任時應分受之件數。

七之二、初派本院法官並兼任審判長者,按第七點第(一)款第 9 目新到職庭長規定分受平均件數,於免兼時,按第七點第(一)款第9 之 1 目新到職庭長免兼之方式,予以補分。

七之三、庭長調派至新案審查庭,或法官調派至新案審查庭擔任資深法官時,續辦之案件退科重分。 前項之庭長、法官調派(遷調)回任非金融專庭者,比照第七之一點規定辦理。

八、各庭休假期間停分案件方式: (一)各庭部分: 1.由刑事紀錄科以上年度新收「上更」字、「上訴」字、「上易」字、「抗」字、「聲再」字五大字類案件總件數,各庭長、法官分案比例計算應停分件數,並由各庭庭長抽籤排定各庭停分日期。 2.應停分期間停分不足者,期間屆滿後繼續停分。 3.第一目「上更」、「上訴」、「上易」、「抗」、「聲再」等字類一般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在停分期間一律照分不停。 (二)新到職庭長、法官部分: 1.於二月底及七月底以前到職者,仍依原排定停分之日期、件數停分案件,如其所配屬之庭已停分者,則分別於四月、九月間比照停分。 2.於四月、九月底以前到職者,依其輪休應停分件數二分之一之比例停分案件,不足一件者不予停分,如其所配屬之庭已停分者,則分別於六月、十一月間停分。 3.於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以後到職者,均不停分。 4.庭長、法官配置庭別有變更者,仍依其原排定日期停分。但民刑事庭互調、金融專庭調至金融專庭,或新案審查庭之庭長、資深法官調至非金融專庭者,比照前三目規定辦理。 (三)年度中分案比例變更者,以開始停分時之分案比例決定停分件數,但分案比例變更發生在停分期間者,依第十三點規定決定其停分件數。

九、法官迴避案件之原則: (一) 1.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案件,除分歸新案審查庭之新案外,採大輪迴制分案,凡曾參與本件裁判之庭長、法官均應迴避。迴避至所餘不足二庭時,除前一次參與裁判之庭長、法官應迴避外,其餘各庭長、法官應參與抽籤。但專庭案件,不限次數仍由專庭抽籤,如所餘專庭不足二庭時,除前一次參與裁判之庭長、法官應迴避外,仍由專庭抽籤。 2.再審案件,除金融專庭外,比照前目規定辦理。 3.審理經原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抗告案件,無須迴避該國民參與審判本案之審理。 (二)抽籤時,發現應迴避之庭長、法官中籤者,應重抽至不須迴避者為止。 (三)分案後,因法定原因或有其他應迴避情事,經簽奉院長准迴避者,併同次一分案日之新案抽籤,迴避法官其迴避件數,補足同字號案件。但因合議庭成員變更致有應迴避之庭長、法官者,原承辦法官不得據以為迴避之事由。 (四)法官於當事人聲請迴避裁定駁回後,自行簽請迴避,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簽請迴避者,均不予准許。但情形特殊者,得由院長酌情准許之。 (五)法官(含審判長兼受命法官)之配偶、或一定關之親屬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案件原審之承辦法官,而經依前款但書規定簽請院長准許迴避者,案件應由同庭其他法官(含庭長、審判長)抽籤接辦。迴避、接辦法官,分別補、抵分同字類案件一件。法官(含審判長兼受命法官)之配偶、或一定關係之親屬為案件之公訴人者,亦同。 (六)法官(含審判長兼受命法官)迴避後,合議庭成員不足時,依代理次序辦理。但金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依各專庭代理次序辦理。

十、 (一)分案之特別規定: 1.刑事金融專庭專辦金融案件,除下列案件外,不分其他刑事案件: (1)有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 (2)輪值保護管束案件。 (3)輪值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 (4)被告或同案被告為現任或曾任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之重大、矚目刑事案件。 2.金融案件之範圍,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附表二編號二定之。但洗錢防制法案件以起訴書或原審判決書認定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為限。因併案後被害法益始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不更改字別,仍由原承辦股續辦。 3.金融案件之範圍有變更之必要者,授權刑事庭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4.起訴書及判決書均未提及金融法規,檢察官於上訴書始提及者,不分歸金融專庭。惟如檢察官於原審蒞庭時曾表示涉及金融法規,原審判決亦有處理者,分歸金融專庭。 5.除「抗」字、「聲再」字案外,不以字別而以卷宗多寡分為下列輪次: (1)小袋:40 公分以下。 (2)中袋:41 公分以上、70 公分以下。 (3)大袋:71 公分以上、150 公分以下。 (4)二大袋以上:151 公分以上。 6.庭長每年分受中袋一件、每半年各分受小袋一件。但配置庭員二人者,加分中袋一件。 7.「強化刑事金融專業庭實施方案」實施前非屬金融案件之「他調」或通緝案件,於「他調」原因消滅或通緝到案時,屬金融案件者,由金融專庭辦理。 8.金融專庭庭長、法官變動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庭長或法官到任而無庭長或法官離任(或撤股)時,應補足新案之件數,法官為上月份金融專庭統計未結案件各袋別之平均件數(以下簡稱平均件數),庭長為第 6 目規定之件數(以下簡稱年收案件數)。 (2)一庭長或法官到任而一庭長或法官離任(或撤股)時,到任者接離任者之未結案件,法官部分與平均件數、庭長部分與年收案件數比較,超過者應予折抵停分,不足者應予補足(以下簡稱應補分或抵分)。 (3)一庭長或法官到任而二位以上庭長或法官離任(含撤股)時,到任者接離任者其中一股別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其他離任法官之未結案件,退科重分。 (4)二位以上庭長或法官到任而一位庭長或法官離任(或撤股)時,離任者之未結案件,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5)到任者與離任(含撤股)均為二位以上法官時,離任者之未結案件,全部由到任者抽籤分受,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9. (1)金融專庭庭長、法官調派至非金融專庭時,或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非金融專庭者,比照第七點第(一)款第 9 目規定辦理;回任刑事金融專庭者,除另有規定外,比照第七之一點規定辦理。 (2)非金融專庭庭長、法官調派(遷調)至金融專庭後復調派(遷調)回任非金融專庭者,比照第七之一點規定辦理。 10. (1)非金融專庭法官或庭長調派至刑事金融專庭時,非續辦之案件,退科重分予非金融專庭之庭長、法官。 (2)刑事金融專庭法官調派為刑事金融專庭庭長時,原承辦之舊案,退科重分予刑事金融專庭法官。但有續辦久懸未決案件時,依下列情形辦理: ①續辦之久懸未決案件已逾第 6 目之件數,不分受該次刑事金融專庭舊案。該次調動僅有一庭長到任而一位庭長離任者,離任者之未結案件,退科重分予刑事金融專庭法官。 ②續辦之久懸未決案件未逾第 6 目之件數,依序以原辦理最久之舊案補足,該離任之庭長所留之案件,退科重分予刑事金融專庭法官。 (3)刑事庭法官、庭長調入或調出刑事金融專庭者,其分案未滿六個月之久懸未決案件,不適用第七點第(四)款規定。 11.第 6 目及前三目情形,如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12.金融專庭案件,迴避至所餘不足二庭時,僅曾參與歷審裁判及偵查中強制處分之庭長、法官應迴避,其餘庭長、法官應參與抽籤。如所餘庭長、法官不足三人,則僅參與前一次裁判、原審及偵查中強制處分之庭長、法官迴避。 13.金融專庭合議庭成員有因請假、迴避或其他特殊事由致成員不足三人時,審判長部分依庭序由金融專庭之審判長依序代理之;受命法官、陪席法官部分逐次依「行政事務代理順序表」之順序,依庭序由金融專庭法官遞序代理之,並代理至本人返院上班或案件審結時止。 14.本款所稱平均件數,遇小數點四捨五入。 (二)本要點下列規定,於刑事金融專庭不適用之: 1.第四點第(四)款。 2.第五點。 3.第六點。但有第(二)款之情形,保護管束案件應停止分案;於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婚假之結婚日、喪假之出殯日,亦應停止分案。 4.第七點。但第(一)款第 5 之 1、11 目、第(四)款不在此限。 5.第八點。

十一、本要點所稱庭長,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審判長在內。

十二、辦理分案人員,對於分案輪次應嚴守秘密,除因公務必須知悉者外,不得洩漏,對於因公務查閱分案資料者,應登簿備查。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案件性質,由刑一庭庭長視個案情況本於公平原則逕行處理,必要時得徵詢其他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定之。

十四、本要點經法官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經刑事庭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