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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7 筆:名稱 2・條文 15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預覽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5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二、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3 條預覽 ↗
空難及海難不具特定災害區域、危險度及發生潛勢,得不辦理災害潛勢公開資料。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4 條預覽 ↗
依本辦法公開之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如下:
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之路線編號或路名、肇事時段、肇事地點里程、主要肇事型態。
二、鐵路及大眾捷運沿線易肇事…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內政部警政署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 鐵路主管機關及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易肇事路段或平…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6 條預覽 ↗
潛勢資料公開後,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參考潛勢資料,建置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庫,並提出改善計畫據以實施。 前項各…
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具有診療職業病資格,其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在有效期限內,且在執業中之醫師。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3 條預覽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為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得向保險人領取之。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4 條預覽 ↗
被保險人未持有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填發之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結果,罹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之職業病者…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5 條預覽 ↗
每份職業病門診單一式三聯,至多可門診使用六次。第一聯於第一次門診開具後十日內寄送保險人,第二聯附於病歷備查,至少保存七年,第三聯交由被保險人收執憑以複診。 保險…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6 條預覽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後,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及申報醫療費用。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7 條預覽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以不正當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職業病診療費用者,不得再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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