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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 筆
公務人員任用法8預覽 ↗
職系說明書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預覽 ↗
現職人員之調任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各職務之職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 1預覽 ↗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8預覽 ↗
政務人員不適用之除外情形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預覽 ↗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法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及本法施行前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依法銓敘合格,包括在本…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8預覽 ↗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撤銷簡任任用資格回任薦任職務人員,其任簡任職務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8預覽 ↗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法律,不得與本法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牴觸,如有牴觸,適用本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之 1預覽 ↗
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1所稱臨時機關派用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 8預覽 ↗
教育部應於舉行本考試四個月前,依規定將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參加本考試之類科,造具名冊,一次函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辦法第 8預覽 ↗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別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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