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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 筆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預覽 ↗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預覽 ↗
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預覽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 條預覽 ↗
六款之行政處分而訂定行政契約。 八、本法所定其他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生之撤銷訴訟、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事件。 九、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仿冒智慧財產權標的為不公平競爭,所生之公法上爭議事件。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預覽 ↗
職務處分案件外,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就所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九八Ⅱ)。 (二)假處分之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8 條預覽 ↗
以外之請求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又就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行政訴訟法二九三、二九八)。 (二)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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