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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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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貳 認定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凡判決未載理由、所…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貳 以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法為發回更審理由,應加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應行調查證據及第十四款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均列為判
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第 16 條預覽 ↗
7 有罪判決對於犯罪事實未經合法認定者。 8 判決理由不備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9 判決未載論罪法條者。 10 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二、三、六、八、十、十三各款情形之一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3 條預覽 ↗
參 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 (甲) 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 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廢棄原判決,無須將該事件發回,而應自為判決之情形有三: 一 依民…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壹 第二審與第三審對於調查證據與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 第二審為事實審,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上雖不得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然對於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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