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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7 筆:名稱 3・條文 74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預覽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預覽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預覽 ↗
條文定位74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2 條預覽 ↗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3 條預覽 ↗
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徵收新臺幣十元。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4 條預覽 ↗
依據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 5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藝文產業如下:
一、實體書店及出版產業。
二、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四、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工藝產業…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為協助藝文產業疫後振興及擴大藝文消費,推動措施如下:
一、發放藝文消費抵用金。
二、產業精準振興。
三、推動文化體驗。
四、強化藝文平權。
五、壯大藝術內容。
…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前條第一款所定發放藝文消費抵用金措施,指以數位形式發放符合資格且完成登記之申請者,每人發放一千二百點(一點價值新臺幣一元),由其自行使用於第二條之藝文產業。 中…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措施之執行內容如下:
一、第二款為對內容產業、實體書店、微型文創與區域文化之支持及振興升級。
二、第三款為校園文化課程及校外教學文化體驗…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前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三、…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商號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1 條預覽 ↗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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