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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係指於履行契約或修改契約時發生爭議,且同時達到以下情形者: 一、任一方用戶數達一百萬以上或於該服務市場占有率…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3 條預覽 ↗
電信事業因與他電信事業間發生電信服務有關契約之重大爭議,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契約影本,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相對人。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調處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非本法規定之電信事業。 二、非屬第二條規定之重大爭議。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案件無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不予受理情形後,通知相對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處同意書。 相對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調處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處。…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將其列入學者專家名單: 一、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7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調處會(以下簡稱調處會),處理調處案。 主管機關得視案件繁複程度,於…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8 條預覽 ↗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案之當事人,或為該當事人之代理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案當事人或其董事、監…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9 條預覽 ↗
調處委員有前條應迴避情形,不得再擔任該調處案之調處委員,由主管機關重新指派或聘任。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 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並作成調處紀錄記載以下事項,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調處案應於調處會成立後三個月內,作成調處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 調處案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調處時,視為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調處會應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 一、電信事業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3 條預覽 ↗
電信事業申請調處,應繳納以下費用: 一、申請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處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 調處會為辦理調處案所需,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請專業機構或專家…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調處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2 條預覽 ↗
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有關職業重建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3 條預覽 ↗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三、職務再設計。 四、職業輔導評量。 五、職業訓練。 六、就業服務、…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辦法職業重建之對象,指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由醫師診斷為職業傷病,致工作能力降低或喪失者。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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