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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0 筆:名稱 2・條文 48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預覽 ↗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強制治療裁定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48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得分區域,辦理第四條所定任務;其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公告之。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審查會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審查會委員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者,應有七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審查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之下列申請:
(一)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強制社區治療。
(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審查會審查前條案件時,應邀集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各類委員,合計七人以上為之。 前項審查以會議方式為之,主席由出席人員互推。 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審查會委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為案件之審查,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文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審查會議以視訊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方式使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時,得視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到場說明。
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施行之日施行。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者,應填具申請書…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者,應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檢附前條文件及前次許可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為之。 前項申請,經審查會許可者,…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前二條之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電訊傳真或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審查會認申請文件、資料有錯誤、欠缺、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需予更正或補…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強制社區治療案件,指定機構應向審查會提報強制社區治療計畫。 前項指定機構,得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或第六十…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由二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經驗之醫師診治,每月至少二次。
…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置有前條人員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強制社區治療:
一、指定機構。
二、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三、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服務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個案管理制度、作業流程、服務項目、量能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偕同執行強制社區治療計畫之其…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就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實地審查通過者,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辦理機構或團體);其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實地審查,…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強制社區治療應依治療計畫,於適當之辦理機構或團體為之。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辦理機構或團體名單,於完成指定或展延後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地方警察機關及消防機關。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辦理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時,應告知嚴重病人治療之方式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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