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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24 筆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 [(Pt-Pt-1) ÷ Pt-1] × 100% ≦…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 一、Pt: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 二、Pt-1:指實…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下列必要互連資訊: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第二條之 P t-1 值,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首次訂定之資費,以該首次訂定之資費費率為第一個實施年度之 P t-1 值。 二、第二個實施年度(含)後之 P…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含: 一、互連架構。 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 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二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CPI-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之協議,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公平及合理原則,並不得為差別待遇。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簽訂之互連協議書,至少應包含下列事…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主要資費依前條規定得調升者,於實施年度內每次調整資費時,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不得超過依前條第一款所定調升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參考協議範本,至少應包括前條第二項所列之事項。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評估技術可行性,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 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互連雙方…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就主管機關公告主要資費之訂定或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介接點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語音服務,除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受…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訂定或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 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各自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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