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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 為加速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及治山防洪,本條例內易淹水地區之治理,由中央執行機關逕予…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不受…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4 條預覽 ↗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一百六十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流域整體治理及綜合治水原則,擬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 中央執行機關依前項治理計畫,規劃各期執行計畫,送第六條推動小組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6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所需人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7 條預覽 ↗
為加速取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8 條預覽 ↗
因地層下陷地勢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為減少淹水水患,改善土地利用價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農地重劃。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9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計畫書重要內容及相關資訊報立法院備查,並公告於電信網路。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0 條預覽 ↗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之管理維護,除治理中之工程外,仍應由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但…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1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報告。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各機關 (構) 及農田水利會依本條例辦理各項治理計畫項目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4 條預覽 ↗
第五條相關計畫書表格式及第六條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報立法院備查。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5 條預覽 ↗
依本條例編列之預算,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賸餘款,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6 條預覽 ↗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八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振興經濟、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因應敵情威脅與迫切之國防需要,逐年籌獲高性能新式戰機,強化空軍戰力,以提升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與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兼顧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之目的,特…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加速推動流域整體治理,以國土規劃、綜合治水、立體防洪及流域治理等方式進行水患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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