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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62 條(送達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行政法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2.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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