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法院文書由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送達;採郵務送達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送達日為各項期限起算點。
Q · 法院的判決書、開庭通知是用什麼方式寄到我家的?
由執達員或郵務人員送達,送達日是期限起算點
依行政訴訟法第62條,行政訴訟文書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送達;採郵務送達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實務上絕大多數採掛號郵務送達,郵務人員製作的送達回證具公文書效力,是法院認定「何時送達」的依據,而送達日即為上訴期、答辯期等所有期限的起算點。
你以為法院的判決書、開庭通知是用什麼方式寄到你家的?答案就在這條:執達員(法院自己的人)或郵務人員(中華郵政)。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這個細節決定了一件大事:你信箱裡那封掛號信的「投遞紀錄」,就是你「何時收到法院文書」的法律證明。郵差按了門鈴沒人應,留下招領通知,這個動作會被記錄;管理員代收簽名,這個簽名會被存檔。這些紀錄日後會變成法院認定「送達日」的依據,而送達日就是你所有期限的起算點。看似冷冰冰的送達流程,背後是一條精密的時間鏈,任何一個環節出錯,都可能讓你錯過上訴或答辯的機會。
行政訴訟法第62條為送達執行的程序性規範,明定行政訴訟文書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付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執行送達,郵務送達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實施辦法,是行政訴訟期限制度運作的時間鏈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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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算。如果採寄存送達(寄存在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自寄存日起十日後就視為送達。你沒收到通知或通知遺失,法律上不影響送達效力。發現可能漏領郵件,立刻向原寄送單位查詢有無寄存送達紀錄,越早處理越有機會在期限內補救。
目前行政訴訟法的送達仍以書面送達為原則,經訴訟關係人同意可依行政訴訟法第83條以科技設備傳送,與送達有同一效力,但需當事人聲請。若經常出差或無固定住所,可主動向法院聲請電子送達,降低錯過期限風險。
規定行政訴訟文書由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送達,郵務送達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是送達執行的程序基礎條文。
本人及代收人均不獲會晤時,將文書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郵務機構,自寄存日起經10日視為送達。
送達人記載送達時間地點與收受人的證明文件,具公文書性質,是法院認定送達時點的主要證據。
執達員是法院自己的人員,郵務人員是中華郵政人員擔任送達人,實務上絕大多數採郵務送達。
當天拍照存證信封與郵戳 → 確認寄件機關與文書性質 → 立即核算期限起算點 → 有爭議聲請閱卷。
以送達日為第一日次日起算(或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第10日為送達日),扣除在途期間後計上訴20日。
向原寄送行政法院或郵局查詢有無寄存送達紀錄,調閱投遞紀錄與送達回證確認送達日。
事先向行政法院具狀陳報送達代收人(律師或家人),所有文書改寄代收人,避免寄存送達默默起算。
寄存送達用於本人不獲會晤但住所明確,自寄存日起10日生效;公示送達用於應送達處所不明,以公告方式為之。
架構大致相同,行政訴訟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但執行主體與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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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政機關行之。 由郵政機關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之「有關機關」係指行政院,爰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明定之。
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政機關行之。 由郵政機關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為配合郵政總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之「有關機關」係指行政院,爰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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