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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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反滲透法第11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如果得知有違反法律第三條至第九條的情況,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調查和偵辦。這表示政府機關有義務將相關的違法行為交由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政府機關發現某組織涉嫌在台灣進行間諜活動,根據反滲透法第11條的要求,該機關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讓他們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偵辦。
立法沿革 1 版
(1081231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者,應有舉發之義務,爰明定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1081231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者,應有舉發之義務,爰明定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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