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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6 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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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分採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自公布日施行、及由行政院另定三種模式。

Q · 毒品條例改那麼多次,我家人的案子適用哪一版?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要先用案發日對照本條的施行時間表,確認當時生效的是哪個版本(多數修正條文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部分自公布日施行,第 18、24、33-1 條由行政院另定)。再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若裁判時新法刑度較輕可改用新法(從舊從輕)。版本判斷是辯護方向的起點,選錯後面再修正會很被動。

白話解讀

翻開任何一部法律的最後幾條,通常都是「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這種看起來像收尾客套話的條文,多數人直接跳過。但對毒品案件當事人來說,這可能是整部條例裡你最該讀懂的一條。為什麼?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從民國 86 年到 111 年至少改了 8 次,每次修法都可能調整刑度、加重要件、新增戒癮治療路徑。你的案子適用哪個版本,刑期可能差好幾年。這條的工作就是回答那個最致命的問題:這次修法什麼時候開始生效?答案不是統一的,99 年的修法跟 104 年的修法施行邏輯不同,108 年修正的第 18、24、33-1 條甚至要等行政院另外公告才生效。律師接到毒品案件第一件事就是查案發日期、對照本條的時間表,因為版本選錯了,整個辯護方向就跑掉了。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為全條例之施行日期規定,明定不同年度修正條文的生效時點:原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九十九年、一百零四年、一百零六年、一百十一年修正之特定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修正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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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毒品條例改了那麼多次,我家人的案子到底適用哪一版?

原則是行為時的法律,所以要先用第 36 條時間表確認案發當下施行的是哪個版本。但若裁判時新法刑度較輕,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但書可改用新法(從舊從輕)。實際流程是:定位案發版本→比對裁判時版本→整體比較輕重→選對被告有利的。

Q2為什麼有些修正條文要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公布了還不能用?

因為這些條文需要時間準備配套。以 108 年修正為例,第 18 條銷燬程序、第 24 條戒癮治療辦法、第 33-1 條尿液檢驗準則,都要訂子法、編預算、訓練人員。法律先公布,要等行政院公告才能真正適用。行政院公告前犯的案子,這些新規定不能援引。

Q3毒品條例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全條例各年度修正條文的施行(生效)日期,是判斷案件適用版本的時間基準。

Q4三種施行模式差在哪?

自公布日施行(當日生效)、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留配套緩衝)、由行政院另定(待公告)。

Q5什麼叫「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授權行政院在配套子法、預算、人力就緒後,另以公告決定施行日期。

Q6公布日和施行日有什麼不同?

公布是對外發表,施行才是真正生效;兩者常差六個月甚至更久。

Q7怎麼確認我家人案件適用哪一版?

查案發日→對照第 36 條時間表→查行政院公告(如涉第 18/24/33-1 條)→套刑法第 2 條比較。

Q8怎麼查某次修正的施行日?

查公布日,再依第 36 條分類判斷,屬行政院另定的再查行政院公告日。

Q9面談律師前我該準備什麼?

先把案發日期與第 36 條施行時間表對照好,討論深度會直接跳一級。

Q10什麼階段主張版本適用最有效?

偵查階段就向檢察官明確主張(搭配刑法第 2 條),比審判階段才提效果好。

Q11從舊從輕 vs 第 36 條施行日,哪個決定版本?

第 36 條決定新法「真正生效日」,從舊從輕在此基準上做新舊比較,兩者併用。

Q12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vs 行政院另定,差在哪?

前者有固定生效日(六個月後),後者無固定日、須等行政院公告,可能更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施行模式代表條文生效時點立法理由
自公布日施行99/104/106/111 年修正之特定條文公布當日內容單純、不需配套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92 年全文修正後之原則公布後滿六個月需時間定毒品品項、訂子法
由行政院另定108 年修正之第 18、24、33-1 條行政院公告之日需訂子法、編預算、訓練人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2条(法律の施行期日)
🇩🇪 德國Grundgesetz Art. 82 Abs. 2(Inkrafttreten / vacatio legi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entrée en vigueur des lo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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