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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59 條(地價冊及總歸戶冊之編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直轄市或縣(市)辦理地價申報完竣,應即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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