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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60 條(重新規定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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