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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79 條(原地價及其調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之地價,稱為原地價。
  2. 前項原地價,遇一般物價有劇烈變動時,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應依當地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之,並應經地方民意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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