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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土地法 第 61 條(土地權利訴訟案件之審判)

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當地司法機關應設專庭,受理土地權利訴訟案件,並應速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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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61 條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當地司法機關應設專庭速審土地權利訴訟案件。

Q · 土地總登記期間打官司可以加速嗎?

依土地法第 61 條,在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當地司法機關應設專庭,受理土地權利訴訟案件並應速予審判。三個關鍵:必須在「總登記期間」、由「當地」司法機關設庭、且案件範圍限於「土地權利訴訟」。一般時期或一般買賣糾紛不適用,但離島及新劃入行政區大規模地籍作業時可能被啟動。

白話解讀

法院裡有一種房間,多數人一輩子不會知道它的存在。這條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當地司法機關「應設專庭」處理土地權利訴訟案件,而且要「速予審判」。背景是這樣:總登記期間會在短時間內湧出大量土地權利糾紛(異議、調處不服起訴、登記錯誤訴訟),如果走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案子一拖三五年,整個地政登記就卡住。立法者因此強制司法機關開一個專屬通道,讓這些案子能被快速審結。歷史上台灣本島的土地總登記早已完成,這個專庭制度主要在特殊地區(如離島、新劃入直轄市的區域)或建物第一次登記的情境中還能派上用場。它是一條沉睡的條文,但當它被喚醒時,代表的是一整套加速審判機制。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61 條為戰後地政總登記的司法配套條文,強制要求當地司法機關於土地總登記辦理期間設置專庭,集中受理土地權利訴訟案件並加速審判,避免大量爭議案件拖延整體地政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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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買賣土地有糾紛也能要求設專庭嗎?

不能。這條專庭制度的啟動前提是「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指的是地政機關正在對某區域推動整體的第一次登記作業。一般的土地買賣糾紛、界址爭議、抵押權糾紛等屬於常態案件,走普通民事庭。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所在區域真的有啟動地籍清理或類似大規模作業,可以向法院查詢是否有依本條設立專庭。

Q2「速予審判」有多速?有具體時限嗎?

條文本身沒有訂具體天數,屬於原則性規定。實務上由法院依自身案件負擔調整,但「速」字具有拘束力,當事人可在案件延宕時以書狀敦促法院加速。內行人提示:條文的真正價值在於給律師一個程序法上的正當理由可以書狀主張加速,不是一個硬性的天數指標。

Q3土地法第 61 條土地專庭是什麼?

戰後地政總登記期間的司法加速配套,要求當地司法機關設專庭速審土地權利訴訟案件。

Q4土地總登記是什麼?

地政機關於特定區域推動土地第一次整體登記的大規模作業,建立地籍法律狀態的基礎程序。

Q5「速予審判」是什麼意思?

法律明文要求法院加速處理特定案件的程序原則,影響案件管理與排庭優先順序,雖無具體天數但有程序法拘束力。

Q6「土地權利訴訟案件」包含哪些?

總登記期間因登記事件異議、調處不服起訴、登記錯誤等所生的土地所有權、他項權利相關訴訟。

Q7怎麼知道某地區有沒有啟動土地總登記?

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或內政部地政司查詢,公告會刊登政府公報並張貼於地政事務所。

Q8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怎麼主張案件由專庭審理?

起訴時以書狀引用土地法第 61 條,主張案件性質為土地權利訴訟並應由專庭受理。

Q9怎麼向法院聲請依本條加速審判?

以書狀主張本條「速予審判」之要求,附上地區正辦理總登記的證明文件。

Q10土地專庭的案件流程怎麼跑?

起訴 → 專庭分案 → 加速排庭審理 → 判決確定後送地政機關進入確定登記。

Q11土地專庭 vs 一般民事庭差在哪?

土地專庭是總登記期間的臨時專業化建制,案件管理優先級高、排庭加速,實體裁判標準仍依民法及土地法。

Q12土地專庭 vs 智慧財產法院差在哪?

土地專庭是地方法院內的臨時專業庭(依本條設立),智慧財產法院是常設專業法院(依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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