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65 條(土地總登記費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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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65條規定土地總登記費為申報地價千分之二,此費率自民國35年起未變,是國家壓低門檻鼓勵全面登記的政策設計。
Q · 第一次辦土地總登記要花多少錢?
申報地價千分之二,500 萬地價繳 1 萬
依土地法第65條,土地總登記應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千分之二登記費。例如申報地價 500 萬元的土地,登記費為 1 萬元;1,000 萬元則為 2 萬元。此費率自民國35年立法以來未調整,是政府刻意壓低成本以鼓勵全面登記的政策設計,並非登記成本的真實反映。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乍看很樸素的規定:第一次辦土地總登記,要按土地的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二繳登記費。但你真正該注意的是「千分之二」這個看似很低的數字,在台灣六十多年來幾乎沒動過。它不是一般的規費,它背後的政策意涵是:國家希望每塊土地都進入登記體系,所以把門檻壓到非常低。申報地價一千萬的地,登記費只要兩萬。對比國外某些國家土地登記費動輒百分之三到五,這在國際上是極低的收費。但千分之二是「總登記」的費率(第一次登記入籍),後續的買賣、贈與、繼承移轉登記費率另有規定(也是千分之二,但計算基礎不同)。理解這條,你就理解為什麼台灣的地籍完整度世界前段班:不是因為人民愛登記,是因為國家把成本壓得低到你沒理由不登記。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65條為土地總登記費的法定費率條款,規定權利人辦理第一次總登記時,應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千分之二,是台灣地籍管理體系的成本門檻設計,與後續移轉登記費(土地法第76條)形成完整登記費體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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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登記費是不是買房時最貴的一筆錢?
不是,差很遠。登記費是千分之二,算起來相對小。真正貴的是契稅(房屋按評定現值 6%)、土地增值稅(按漲價總數額 20% 到 40%)、代書費、仲介費。如果總價 1000 萬的房子,登記費可能 2 萬,但土地增值稅可能 30 到 60 萬。內行人提示:預算規劃時把登記費和稅捐分開看,別混為一談,稅捐才是大頭。
Q2申報地價怎麼算?越低越好嗎?
申報地價是地主自己在公告地價的 80% 到 120% 之間選擇申報的數字。公告地價由政府每兩年評定。申報偏低可減少地價稅(按申報地價課徵)和登記費(按申報地價千分之二),但如果土地被徵收,補償也按申報地價計算。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土地位於徵收敏感區(捷運沿線、重劃區),申報地價不宜過低;但如果是自住農地且無徵收預期,申報偏低可長期減輕持有成本。
Q3土地登記費怎麼算?
依土地法第65條,申報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 × 0.2%,是固定費率,500 萬繳 1 萬。
Q4申報地價是什麼?
地主在公告地價 80%-120% 區間自行申報的數字,是登記費、地價稅、徵收補償的共通基礎。
Q5土地總登記是什麼?
土地第一次納入國家地籍體系的登記行為,與後續買賣移轉登記是兩件不同的法律事實。
Q6他項權利價值是什麼?
抵押權、地上權、典權等非所有權之物權,在登記時的計算基礎,由當事人約定或主管機關認定。
Q7第一次土地登記怎麼辦?
確認申報地價 → 算費 → 備證明文件 → 向當地地政事務所聲請 → 繳費 → 審查公告。
Q8土地登記費怎麼繳?
向地政事務所臨櫃繳納或透過代書代繳,一次繳清,無分期機制。
Q9祖傳未登記的土地怎麼處理?
趁長輩在世儘早辦理第一次總登記,登記費不貴(千分之二),但複丈鑑界費用較高。
Q10申報地價要報多少最划算?
無徵收預期的自住地可報低(80%),徵收敏感區(捷運/重劃區)報高(120%)以提高補償。
Q11土地登記費 vs 契稅哪個貴?
契稅貴很多。登記費千分之二(0.2%),契稅按房屋評定現值 6%,相差 30 倍。
Q12土地登記費 vs 土地增值稅哪個重?
土增稅遠重於登記費。土增稅按漲價總數額 20%-40%,登記費只有 0.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
| 登記類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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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90614 制定)
聲請登記,應提出左列文件。 一、聲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證明登記原因文件為確定判決書時。得不提出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 未經依本法登記所有權之土地,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聲請人應並具土地他項權利清摺。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 申報地價名詞
- 民法 第 7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9 條條文
聲請登記,應提出左列文件。 一、聲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證明登記原因文件為確定判決書時。得不提出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 未經依本法登記所有權之土地,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聲請人應並具土地他項權利清摺。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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