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66 條(土地之公告及登記(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五十七條公告之土地,原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呈驗證件,聲請為土地登記者,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告並登記。但應加繳登記費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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