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乾粉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但於防護區域內或防護對象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表列滅火藥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九條所算出之量。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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