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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3 條
乾粉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但於防護區域內或防護對象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表列滅火藥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九條所算出之量。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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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23條是關於乾粉滅火設備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採用全區放射方式的乾粉滅火設備,在防護區域內儲存、處理的公共危險物品,要根據第二項表列的滅火劑係數乘以根據第九十九條所計算出來的量來決定。而對於未在表列中列出的公共危險物品,則要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試驗結果來求得其係數。 依照消防法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乾粉滅火設備是一種常見的滅火設備,用於滅火或控制火源。根據該法規,乾粉滅火設備的使用和儲存需符合相關的規定,並且需要按照標準安裝和維護。 在該條法規中提到,全區放射方式的乾粉滅火設備在儲存、處理防護區內的公共危險物品時,必須根據第二項表列的滅火劑係數與第九十九條計算出的量進行乘法運算以確定所需的滅火劑量。如果公共危險物品不在表列中,則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試驗結果來確定其係數。 根據相關的資料,乾粉滅火設備是一種多功能滅火裝置,可用於各種火災,包括類型A(可燃固體物質,如木材和紙張)、類型B(可燃液體,如油和汽油)、類型C(可燃氣體,如天然氣和丙烷)和類型E(電器火災)。它的優點包括滅火效果好、使用方便和對設備或電氣設施的損壞較小。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所提供的解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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