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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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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左列之規定: 一、自第一號至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階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一號起,供使館及其名列外交官銜名錄人員公用自用汽車懸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使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使」字牌照是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的。其中,第一號至一百號的「使」字牌照是專供使館館長座車使用,號次的編列根據各館長的階級及到任次序來進行。而從第一○一號開始,則供使館及其名列外交官銜名錄人員使用,號次的編列是根據申領的先後順序。這些規定旨在將「使」字牌照分配給外交機構和人員,以便他們方便地使用和辦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告第1190005296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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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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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左列之規定: 一、自第一號至一百號,專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