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字牌照,係供領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除第一號專供領事團團長座車懸掛外,其餘均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根據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領」字牌照是供領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的。這些牌照的號次會按照申領的先後順序編列,除了第一號專供領事團團長座車使用之外。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外交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順序申請領取相對應的牌照號碼。該條文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沒有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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