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代號牌照係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構與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 第二條所稱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機器腳踏車牌照,準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外交機構與人員使用的特殊車輛牌照。 根據第12條,"外"代號牌照是為供外交機構與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的。而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機器腳踏車的牌照,則準用前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外交機構需要使用一輛自用車輛,該車輛將會被發放一個以"外"字樣為代號的特殊牌照。同樣地,如果機構或人員需要使用機器腳踏車,則可以適用相同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牌照。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所得出的釋義,涉及到該法條中的兩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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