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進口後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應填具「汽車臨時牌照申請書」,送請受理機關簽證後逕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記帳發給有效期五十天以內之臨時牌照。 前項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原懸掛有外國號牌者,入境後應即卸除。
按《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已獲准免稅進口的車輛必須在領取正式牌照之前填寫「汽車臨時牌照申請書」,經受理機關簽證後提交給公路監理機關,以獲得有效期在五十天以內的臨時牌照。若已獲准免稅進口的車輛原本懸掛有外國號牌,則入境後應立即卸除該號牌。根據此法規,已獲准免稅進口的車輛在領取正式牌照之前必須使用臨時牌照,並須移除原本的外國號牌。公路監理機關將根據申請書的內容核發臨時牌照,其有效期限為領照後的五十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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