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15

快速跳轉

已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進口後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應填具「汽車臨時牌照申請書」,送請受理機關簽證後逕行持向公路監理機關記帳發給有效期五十天以內之臨時牌照。 前項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原懸掛有外國號牌者,入境後應即卸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按《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已獲准免稅進口的車輛必須在領取正式牌照之前填寫「汽車臨時牌照申請書」,經受理機關簽證後提交給公路監理機關,以獲得有效期在五十天以內的臨時牌照。若已獲准免稅進口的車輛原本懸掛有外國號牌,則入境後應立即卸除該號牌。根據此法規,已獲准免稅進口的車輛在領取正式牌照之前必須使用臨時牌照,並須移除原本的外國號牌。公路監理機關將根據申請書的內容核發臨時牌照,其有效期限為領照後的五十天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已獲准免稅進口之車輛,進口後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應填具「汽車臨時牌照申請書」,送請受理機關簽證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