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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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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車輛之出售,係指售予第二條規定以外之機構與人員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31條,該條規定中的"車輛之出售"指的是將車輛售予不屬於該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機構與人員的情況。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車輛轉售給非華外交機構與人員的相關方,則需要根據其他相關法規進行處理。然而,在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時,無法提供其他參考資料。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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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車輛之出售,係指售予第二條規定以外之機構與人員而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