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車輛之出售,係指售予第二條規定以外之機構與人員而言。
根據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31條,該條規定中的"車輛之出售"指的是將車輛售予不屬於該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機構與人員的情況。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車輛轉售給非華外交機構與人員的相關方,則需要根據其他相關法規進行處理。然而,在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時,無法提供其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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