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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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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所列機構或人員所僱用之華籍司機於執行職務時,須穿著製服或佩帶識別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45條第二款,華籍司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穿著製服或佩帶識別證。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外交機構或人員僱用的司機能夠被正確識別,以維持安全與秩序。這個規定的範例可能包括外交官駕駛著外交車輛時,需要穿著外交機關的制服並佩帶識別證,以協助辨識其身份並保障安全。參考資料可依據法條所提及之法規來瞭解相關制服或識別證的實際要求。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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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第二條所列機構或人員所僱用之華籍司機於執行職務時,須穿著製服或佩帶識別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