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所列機構或人員所僱用之華籍司機於執行職務時,須穿著製服或佩帶識別證。
依照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第45條第二款,華籍司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穿著製服或佩帶識別證。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外交機構或人員僱用的司機能夠被正確識別,以維持安全與秩序。這個規定的範例可能包括外交官駕駛著外交車輛時,需要穿著外交機關的制服並佩帶識別證,以協助辨識其身份並保障安全。參考資料可依據法條所提及之法規來瞭解相關制服或識別證的實際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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