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條的規定,產製廠商應在開始生產之前,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寫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後,主管稽徵機關將核准並登記該產製廠商。 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廠商登記表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1. 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和地址。 2. 組織種類。 3. 資本總額。 4.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職稱和其印鑑。 5. 廠外未稅倉庫的名稱和地址。 6. 主要機器設備的名稱和生產能量。 例如,產製廠商 A 公司打算開始生產應稅貨物,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條的規定,A 公司應填寫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提交給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申請書上需要包含 A 公司的名稱、統一編號、地址,以及負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等資訊。此外,申請書還需要提供有關廠外倉庫的名稱和地址,以及主要機器設備的詳細信息。主管稽徵機關根據該申請書進行審查後,依法准予 A 公司的廠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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