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2條的規定,同一組織所屬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的產品,可以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將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產品的銷售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並由各工廠分別按出廠數量計算應納稅額報繳貨物稅。如果產製廠商依照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合併計算完稅價格,但因實際需要而向財政部申請恢復分別按不同工廠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的話,則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合併計算完稅價格。這些規定的內容可以參考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2條,並向財政部查詢相關資訊以瞭解更多細節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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