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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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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冊: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二、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別記載。 三、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以記載原料、製成品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四、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五、加工外銷登記簿:記載以應稅貨物為原料加工外銷之記帳及沖銷事項。 六、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七、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貨物加工為另一應稅貨物之免稅原料(包括本廠製造或採購自用加工,提供他廠加工之免稅原料)其入廠、領用及銷事項。 八、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逐日記載領用各種照證之數量。
  2. 2.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冊,具有前項各款帳簿之性質及功能者,得列具對照表,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3. 3.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帳冊確有困難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之產銷日記簿替代;打造車身或拖車之產製廠商,得以打造車身、拖車登記簿替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1條,產製廠商應設置各項輔助帳冊來記錄相關資訊。具體包括原料明細分類帳、製成品明細分類帳、倉儲登記簿、免稅登記簿、加工外銷登記簿、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原料免稅登記簿,以及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 根據相關法規,產製廠商應根據進貨發票、領料、退料憑證等來記載相關原料的明細。對於製成品,則應根據交班竣工報告表、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來分別記錄。此外,倉儲登記簿用於記錄原料、製成品和半製品等的收發數量。 免稅登記簿則用於記錄出廠應稅貨物所享受的免稅事項。加工外銷登記簿記錄以應稅貨物為原料進行加工後的外銷情況。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則用於詳細記錄因銷貨退回、倉儲、加工等原因所產生的掉換、補充或損耗數量。 原料免稅登記簿記錄與應稅貨物加工相關的免稅原料的入廠、領用和核銷情況。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逐日記載領用各種照證之數量。 根據規模大小的不同,產製廠商可能會有所不同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產製廠商可以核准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設置對照表,來繼續使用既有的帳冊或進行增減修正。對於規模較小的產製廠商,如果設置原有的帳冊有困難,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的產銷日記簿或打造車身、拖車登記簿替代。 參考資料: 1. 《貨物稅稽徵規則》,財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41)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財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36)

  • 記錄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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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1 條規定:「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冊: 一、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料、退料憑證等記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