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1條,產製廠商應設置各項輔助帳冊來記錄相關資訊。具體包括原料明細分類帳、製成品明細分類帳、倉儲登記簿、免稅登記簿、加工外銷登記簿、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原料免稅登記簿,以及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 根據相關法規,產製廠商應根據進貨發票、領料、退料憑證等來記載相關原料的明細。對於製成品,則應根據交班竣工報告表、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來分別記錄。此外,倉儲登記簿用於記錄原料、製成品和半製品等的收發數量。 免稅登記簿則用於記錄出廠應稅貨物所享受的免稅事項。加工外銷登記簿記錄以應稅貨物為原料進行加工後的外銷情況。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則用於詳細記錄因銷貨退回、倉儲、加工等原因所產生的掉換、補充或損耗數量。 原料免稅登記簿記錄與應稅貨物加工相關的免稅原料的入廠、領用和核銷情況。領用貨物稅各項照證登記簿逐日記載領用各種照證之數量。 根據規模大小的不同,產製廠商可能會有所不同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產製廠商可以核准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設置對照表,來繼續使用既有的帳冊或進行增減修正。對於規模較小的產製廠商,如果設置原有的帳冊有困難,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的產銷日記簿或打造車身、拖車登記簿替代。 參考資料: 1. 《貨物稅稽徵規則》,財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41)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財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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