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2條,產製廠商若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應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並在核准登記時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此外,產製廠商在移運未稅貨物時,應填用臨時運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隨未稅貨物移運,第二聯由收貨倉庫在收貨時驗明貨單相符後,在背面簽收交還原移運廠商,再由移運廠商按月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核。第三聯由產製廠商保留查存。 此外,當前項未稅移運貨物再運出倉時,應按照規定進行申報並繳納相應的稅款。 以上回答來自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2條的相關條文內容,以及我們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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