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置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貨物移運情形,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未稅貨物進出倉庫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3條規定,產製廠商若設置未稅倉庫,則每月應將未稅貨物的移運情形,於次月15日前報送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同時,未稅貨物進出倉庫的情況也應詳細列出,並提交給未稅倉庫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未稅貨物的運輸情況得到監督和紀錄。例如,產製廠商A設置了未稅倉庫,該廠商應在每個月的15日前將該倉庫中未稅貨物的移運記錄報送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同時也需將未稅貨物進出倉庫的情況詳細列出並提交給未稅倉庫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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