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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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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2. 2.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3. 3.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51 條建立「稅款優先」機制:欠稅土地不得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法拍須補繳土增稅差額,承受人可代繳後求償。

Q · 土地有欠稅可以過戶嗎?法拍買到的土地還要再補繳稅嗎?

不行。依土地稅法 51 條欠稅未清前不得過戶或設典權

依土地稅法第 51 條,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繳清前一律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土地時,若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拍定人必須先補繳差額,法院才會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承受人可申請代繳欠稅,並從買價或典價內扣留完納,事後得向原納稅義務人求償。實務上是一條「稅務優先於產權流通」的強制機制。

白話解讀

在法拍網站看到一塊土地遠低於市價被拍賣,你心動了。先停一停。這條法律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陷阱。第一項先立下大原則:欠繳土地稅的土地,稅款沒繳清之前,誰都不能辦過戶登記或設定典權。第二項處理法拍情境:如果拍定價額不夠扣繳土地增值稅,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不會直接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也就是你)必須先補足差額,法院才放行。第三項給承受人一條路:欠稅你可以申請代繳,代繳的金額可以從你付給原屋主的買價或典價裡扣下來抵債,或在繳完後向原屋主求償。這三項加起來,實質效果是把稅務和產權綁在一起:國家用「不給過戶」當武器,逼交易雙方在過戶前處理好欠稅問題。對買方來說,這是警報也是保護;對賣方來說,欠稅等於把房地產卡死在手上。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51 條為「稅捐優先於產權流通」之強制規範,建立三層機制:第一項以「欠稅未清前不得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總原則;第二項處理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時拍定價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的差額補繳程序;第三項賦予承受人「申請代繳並從買價扣抵或事後求償」之救濟路徑。三項組合構成不動產交易與強制執行程序中的稅務閘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買的房子原屋主欠稅,代書說過戶卡住,該怎麼辦?

依土地稅法第 51 條第 3 項,你可以申請代繳欠稅,然後從還沒付的買價裡把金額扣下來,或者繳完後向原屋主求償。程序上到稅捐處申請代繳,繳完拿到證明後才能繼續過戶。務必在契約寫清楚「代繳金額從買價扣除」並取得賣方授權書,避免付兩次錢。

Q2法拍土地拍定後要補繳土增稅差額,這是什麼邏輯?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法拍土地的移轉現值按「拍定價額」或「公告現值」較高者審定。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時,土增稅的稅基會比拍定價高,導致稅額超過拍定價能扣的部分,差額就要拍定人補。法院在拍定人補繳差額前不發權利移轉證書。投標前先到稅捐處或請代書試算,把可能的土增稅差額算進總成本。

Q3我父母過世,他們生前有欠地價稅,我要辦繼承登記也會被卡嗎?

會。繼承登記也是「移轉登記」的一種,欠繳地價稅未繳清前地政事務所會卡住登記。繼承人必須先繳清欠稅(可以由遺產支付)才能辦完繼承登記。辦繼承前先查被繼承人的欠稅狀況,如果欠稅金額超過遺產價值,可以考慮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這個決定有 3 個月時限。

Q4土地稅法第 51 條是什麼?

建立「稅款優先於產權流通」機制:欠稅未清前土地不得移轉或設典權,法拍須補差額,承受人可代繳求償。

Q5土地稅法 51 條的三項規定差在哪?

第一項是總原則(欠稅卡登記)、第二項處理法拍補繳土增稅差額、第三項給承受人代繳並從買價扣抵或求償退路。

Q6什麼叫「欠繳土地稅」?地價稅和土增稅都算嗎?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三種都算。任一稅目未繳清都會觸發本條登記阻卻。

Q7土地稅法 51 條跟稅捐稽徵法 24 條差在哪?

51 條限土地稅、法定自動阻卻不需處分;24 條範圍涵蓋各類稅目但須以行政處分發動,且可禁止處分一切財產。

Q8簽約前怎麼查土地有沒有欠稅?

到當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欠繳地價稅、土增稅查詢證明」與「土增稅試算」,費用約 500 元。

Q9原屋主欠稅我要代繳怎麼操作?

取得賣方授權書 → 到稅捐處申請代繳 → 取得繳納證明 → 從買價內扣留代繳金額 → 繼續辦過戶。

Q10法拍土增稅差額怎麼算?

稅基取拍定價與公告現值較高者,減去前次移轉現值經物價指數調整後,按持有年限及漲價倍數三級累進稅率(20%/30%/40%)計算。

Q11代繳欠稅後如何向原屋主求償?

存證信函催告 → 提小額或一般民事訴訟 → 強制執行對方財產。消滅時效 15 年,建議 1 年內啟動以利保全。

Q12土地稅法 51 條 vs 強制執行法 97 條哪個優先?

兩者併行:強執法 97 條規範權利移轉證書核發程序,51 條 2 項就拍定價不足扣繳土增稅之差額補繳特別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_land_tax_act_51tax_collection_act_24
適用稅目限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適用各類稅捐(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等)
限制效果發動法定自動生效,不需稅捐機關另為處分須由稅捐機關以行政處分通知地政或相關機關
限制範圍限於該欠稅土地之移轉登記與設定典權可禁止處分財產、限制出境、聲請假扣押
救濟方式承受人代繳並扣留買價或事後求償對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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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限土地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限制效果發動
法定自動生效,不需稅捐機關另為處分
限制範圍
限於該欠稅土地之移轉登記與設定典權
救濟方式
承受人代繳並扣留買價或事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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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適用各類稅捐(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等)
限制效果發動
須由稅捐機關以行政處分通知地政或相關機關
限制範圍
可禁止處分財產、限制出境、聲請假扣押
救濟方式
對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徴収法 第 8 条(国税優先の原則)+ 地方税法 第 14 条(地方税優先の原則)+ 不動産登記法における納税証明要件
韓國국세징수법 제 35 조(국세 우선의 원칙)+ 부동산등기시 납세증명 요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 45 條(稅收優先原則)+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配套
德國Abgabenordnung § 322(Vollstreckung in das unbewegliche Vermögen)+ § 76(Sachhaftu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1929 ter(privilège du Trésor)+ Code civil article 2374(hypothèque légale)
美國26 U.S.C. § 6321(Federal Tax Lien attaches automatically to all property of taxpay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660701 制定)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將所欠稅款繳清。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四條,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二十四條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擬訂。

(0781012 全文修正)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立法理由一、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規定,修正明定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以資明確,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對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併計為移轉現值,以核定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定人未經代繳差額,法院不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以貫徹漲價歸公政策。   三、參照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增訂第三項。

(1100521 修正)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

  • 行政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條文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拍定價額名詞
  • 名詞
  • 承受名詞
  • 扣留名詞
  • 完納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求償名詞
  • 土地稅法30條文
(0660701 制定)

參照現行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四條,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二十四條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擬訂。

(0781012 全文修正)

一、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規定,修正明定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以資明確,並移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對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併計為移轉現值,以核定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定人未經代繳差額,法院不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以貫徹漲價歸公政策。   三、參照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增訂第三項。

(1100521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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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51 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