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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2.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3. 第一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其屬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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