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指的是以下機關: - 前條第一款之中央各級機關學校,指的是總統府或各院部會行處局署。 - 前條第二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指的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指的是縣政府;直轄市、縣(市)議會指的是各議會。 - 前條第三款之國防部軍備局,指的是國防部。 - 前條第四款之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指的是省政府;省諮議會指的是省諮議會。 2.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稱核明屬實,指的是針對使用計畫、實需面積、圖說及經費來源進行審核,確定是否需要撥用相關資金。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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