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繁盛地區」,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其金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從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來看,「繁盛地區」指的是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的土地。該金額是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定。例如,一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且土地的地價超過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定的一定金額,那麼該土地就可以被視為繁盛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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