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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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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繁盛地區」,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其金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來看,「繁盛地區」指的是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的土地。該金額是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定。例如,一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且土地的地價超過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定的一定金額,那麼該土地就可以被視為繁盛地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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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繁盛地區」,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