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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人員,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2. 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二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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