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該條規定是關於本準則的施行日期。根據該條規定,除了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在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外,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從發布日起生效。 這表示除了上述提及的不同日期之外,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在其它範圍內是立即生效的。例如,根據該條規定,一些修正條款在特定的會計年度開始進行適用,這包括一些修正條文的內容和格式改變。因此,在不同的時間點,不同的條文內容和格式將生效,以確保準則的適用和統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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