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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6 條

  1. 1.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送審人。
  2. 2.本部辦理審查時,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但因情形特殊,報本部准延期者,不在此限。
  3. 3.本部審查程序尚未完成前,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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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6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的審定期限為四個月,遇到寒暑假期可以延長審定期限。如果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有其他難以處理的情況,審定期限可以進一步延長,並且需要通知送審人。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條規定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的審定期限,主要是為了確保審查程序的有效性和及時性。審定期限的延長要有正當理由,例如案情複雜、涉嫌抄襲等情況。延長期限需要通知送審人,這是為了確保送審人有足夠的時間做出相應的處理和回應。 2. 學校在本部辦理審查時,如果需要補件或說明的話,學校需要在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供所需的文件或說明。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供,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則不予受理並退還原件。不過,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本部申請延期,不受這個期限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條規定了學校在辦理審查時需提供所需的文件或說明,以確保審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真實性的確認。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供,或者不符合相關的規定,則不予受理並退還原件。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本部申請延期,以確保審查程序的有效進行。 3. 在本部審查程序尚未完成之前,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條的目的是避免重複申請教師資格審查,以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和資源的合理分配。一旦開始了教師資格審查程序,送審人就不能再次申請同一等級的審查,直到目前的審查程序完成。這是為了避免重複工作和浪費資源。 參考資料: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6條 - Teacher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and Review Procedure for Tertiary-level and Above Academic Institutions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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