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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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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確認委任人身分及加強審查委任人身分程序,並依第九條規定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受任事項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2.前項所稱準備,指受委任後辦理進行交易前之前置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本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各目及第5款受指定之交易,應依第4條至第8條規定確認委任人身分及加強審查委任人身分程序,並依第9條規定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受任事項有第10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11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根據這個條文,當律師受到委任來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第3款的指定交易,或是受到委任來進行第5款的指定交易時,律師應按照第4條至第8條的規定來確認委任人的身分,並加強審查委任人的身分程序。同時,律師還應根據第9條的規定來留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若律師受委任的事項符合第10條的情形,則應按照第11條的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本身,特別是第4條至第11條的相關內容。另外,還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指南文件,或是該法律的立法目的相關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律師受到委任來進行涉及高風險交易的防制洗錢工作,根據第3條的規定,律師應該在開始進行這項任務之前,仔細確認委任人的身分,並且進行相應的審查程序。同時,律師也需要留存必要的身分資料和交易紀錄,以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這項委任涉及第10條所定的情形,則律師還需要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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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確認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